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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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舞蹈学院教师业绩归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院教师业绩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为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二级学院评估提供佐证材料,为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评聘、年度考核及各类评比中提供更为合理、真实、完整的佐证材料和决策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绩的归档原则为“平日积累、及时提交;一次存档、多次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根据专任教师的情况制定,辅导员和行政秘书、教学秘书等其他教职员工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完成相关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教师须养成良好的档案积累习惯,在获得各类业绩后应及时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的资料进行归档。未归入教师个人档案的业绩,学院概不认可;未及时进行归档的业绩,

学院有权不予认可。

第五条 业绩档案按照自然年进行归集,须具备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业绩档案应同时建立电子版和纸质版,两者须完全一致。

第七条 任何纸质版的档案都要完整扫描成电子版(部分特殊的档案,例如教材,可按照科研处规定提供封皮封底等材料),且必须利用原件进行扫描。但本身就以电子媒介存在的档案或者页码过多不方便打印的档案,可以仅保留电子版。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八条 基本情况。包括完整的、带照片的教师简历、学位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入选培养项目证明(高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专业带头人、教学科研骨干、省优秀青年教师等)等。

第九条 教学类。包括参加校级以上的教学团队、网络课程、各类精品课程、教学录像、说课说专业录像、获奖课件等。

第十条 科研类。包括科研项目、课题、著作教材、论文、专利、学术交流、校际交流、国内外培训进修、继续教育证明、教师个人讲座等。其中,外出参加重要的(外出前由院长确定)校际交流、学术交流、培训、进修等应撰写新闻报道,并且提交不少于800 字的总结报告(含对我院发展的启示,团队外出可提交一份集体报告);参与一般性的校际交流、学术交流、培训、进修必须提交不少于500 字的概要性总结报告(含对我院发展的启示,团队外出可提交一份集体报告)。

第十一条 奖项类。包括个人获得的各种奖励证书和指导学生参赛的获奖证书。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类。包括人事处要求的各类社会实践证明材料(社会实践鉴定表必须每个栏目填写完整方为有效)和其它社会服务证明及照片、新闻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类。包括教师进行专业建设、新专业申报、校级课程建设、主持市级以上的教师培训项目、实训室建设、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等业绩,(还包括示范校材料整理与归纳、答辩、总结与报告撰写)。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类。包括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指导A 中心项目运营(如帮助学生修改创业方案,演练比赛流程、提供上下游商家资源等)、指导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参加学生活动、担任活动嘉宾、活动指导、活动总策划等档案。档案应包括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方案与图片、新闻报道等。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类。引进并主持各类的校企合作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合同等。

第十六条 参赛类。包括参加校内外的各类比赛,材料应包括比赛通知、参赛项目内容和参赛的图片等。

第十七条 参演类。包括参加校内外的各类演出,材料应包括演出的名称、参演的节目和参演的图片等。

第十八条 其他有档案价值的业绩。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教师档案室(或档案柜),学院院长为档案收集的总负责人,各教研室主任为二级负责人,行政秘书为档案日常管理人。

第二十条 教师应在获取业绩资料后两周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子版档案收集:教师填写电子版档案登记表,并将佐证材料按照规范放在相应文件夹内,之后将佐证材料发给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每月10 号前将所有教师的最新佐证材料发给行政秘书。在年底最终归档时,教研室主任需要将本教研室所有教师的同类档案登记表进行汇总,发给行政秘书,由行政秘书完成整个学院的业绩汇总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纸质版档案收集:音乐舞蹈学院为每位教师提供独立档案盒一个,教师在档案日常管理人的指导下自行将纸质版材料按分类存入档案盒。

第二十三条 学院领导可随时检查各教研室的教师业绩归档工作,检查工作由学院领导会同教学委员会成员执行。检查结果将作为各类考核、评比,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个人档案具备一定的私密性,未经教师本人同意,其他教师不得查阅其档案(含电子版,检查、收集与管理人员除外),且未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档案资料提供给音乐舞蹈学院以外的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音乐舞蹈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从2018年1 月1 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 本办法由音乐舞蹈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