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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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舞蹈学院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音乐舞蹈学院的所有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含流动编制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视为存在师德问题:

(一)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的。

(二)因违法受到“拘留”以上处罚或因违纪受到校级“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带头违反学校公共秩序管理规定,扰乱滋事,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或者散布谣言,影响学校和学院形象的。

(四)在校园内或教学活动中吵架或打架斗殴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与本校在读学生谈恋爱、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侮辱、体罚学生和训斥、指责、羞辱学生家长经举报查实的。

(八)利用职权对有异见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商业演出或其他营利性活动,为自己谋求利益的。

(十)从事校外兼职工作,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十一)向学生索取财物的。

(十二)要求或暗示学生请客送礼的。

(十三)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商品的。

(十四)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的。

(十五)课堂上不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课后收取酬金辅导学生的。

(十六)采用不正当手段作为威胁,强迫其他老师使用自己编写教材或者强迫学生购买自己编写教材的。

(十七)在学生面前对其他教师及音乐舞蹈学院说长论短、搬弄是非的。

(十八)以任何方式攻击、谩骂、诬陷或贬低其他教师,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九)男教师纹身外露,穿背心、短裤、拖鞋和奇型怪发进入教室的;女教师纹身外露,穿奇装异服和过分暴露服装、拖鞋、怪型鞋、浓妆艳抹以及奇型怪发进入教室的。

(二十)损坏公物,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一)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的。

(二十二)参与赌博、变相赌博和酗酒等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不健康活动的。

(二十三)其他严重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成立师德问题认定小组,组员由学院领导和教学委员会成员组成,组长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具体工作由学院行政秘书负责,教学秘书协助。对发生的师德问题在15天内进行取证和认定。认定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经认定确实存在师德问题的要形成认定书,参会人员要签字确认。

第五条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有权参与对教师师德问题的监督,必要时可邀请学生代表参加师德问题的认定会。

第六条 对存在师德问题的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含流动编制人员),音乐舞蹈学院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自被认定为存在师德问题之日起一年内外出进修、培训、评先评优、奖励、职称申报等资格,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及格,同时上报学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8年1 月1 日起执行,由音乐舞蹈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