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21-07-12 浏览次数:

一、高等教育阶段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是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优秀在校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是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三)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8000元。大学新生和在校生可在开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资助对象是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一年级新生,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五)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

资助对象是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户籍并在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每生每年10000元,资助周期为本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六)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资助对象是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广东省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在校大学生,一次性每人资助100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残联提出申请。

(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政策

补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可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国家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是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并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3.广东省退役士兵就读高职院校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是在退役一年以内报考高等职业院校被录取,报到入学并取得全日制学籍就读的,省财政按每生每年7000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学员给予三年资金补助。

4.“三支一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广东省高校学生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申请财政代偿。

二、五年制前三年教育阶段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农村(含县镇)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财政按每生每年3500元(残疾学生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其中民办学校学费高于财政补助基准的,可继续向学生收取高出部分的学费。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三、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学生资助

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享受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

补助对象是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和研究生在校学生。广东户籍建档立卡学生免交学费(不含住宿费)。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在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每生每年再补助7000元,生活费补助由学生户籍地县级财政发放给学生所在家庭一卡通账户。

四、学校奖助项目

(一)“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二)校内奖学金

奖励对象是二年级及以上(非毕业班)优秀在校学生,奖励标准为一档2000元/人、二档1200元/人、三档600元/人。

(三)校内助学金

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资助标准为不少于1000/人。

(四)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最低小时工资不低于高校按所在地当年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五)燎原助学金

仅限为困难学生提供短期应急援助与帮扶资助金额按实核批,临时家庭经济困难一次性无偿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 3000 元/人